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的區別?
一、抵押擔保和保證擔保的區別?
(1)擔保種類不同
保證擔保屬於人保,是第三人以其財產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保證;抵押擔保是物保,是以具有一定價值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作為抵押物。
(2)擔保提供方式不同
保證擔保必須通過第三人做保證人達成,而抵押擔保中抵押物可以是自己或第三人提供的財物,沒有限制。
(3)擔保要求不同
保證擔保中需要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組織或公民(自然人)才可以做保證人。而抵押擔保只需要抵押物具有一定價值。
二、抵押擔保概念和特點是什麼?
1、概念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特點
抵押擔保的特點在於: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第二,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第三,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人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抵押物。第四,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第五,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三、保證擔保的概念是什麼?
1、概念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違約或者無力歸還貸款,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組織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證人。
2、主體資格
首先確定保證人的主體: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然後,不能作為擔保人的三種情形。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保證合同應當採用書面方式。對“書面方式”提出自己的觀點。
首先分析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和聯繫。並結合審判實踐,分析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的提出。
3、擔保範圍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關於保證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各國法律原則上並無限制。一般説來,除了一些有極強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債權外,都是可成立保證擔保的。與人身屬性密切相關的特定債權雖不能成立保證,但由於這種債權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可以成為保證擔保的對象。從許多國家的民法規定以及有關判例實踐上看,在保證合同設有具體的約定的情形下,保證所擔保的債權與主債權的範圍是一致的。有約定的,則從約定,此為確定保證之範圍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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