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訴訟管轄範圍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像我們平時買房子的時候是需要貸款的,基本上貸款是要向銀行進行借錢,一般都是抵押貸款,並簽訂抵押合同,然後把抵押物抵押給銀行,那麼抵押合同訴訟管轄範圍是什麼?什麼是管轄範圍?管轄範圍又分為哪些種類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抵押合同訴訟管轄範圍是什麼?
凡是涉及不動產糾紛的案件,無論糾紛屬於哪種性質,均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的作法。其依據在於《民事訴訟法》在確立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時,並不以案件糾紛專屬於某一性質為前提,而且不動產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審查涉案不動產的狀況,從而便於查明案情、對不動產採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於案件審理完畢後的執行。
不動產物權之訴訟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為因不動產而引發的債權訴訟並不直接以不動產上的物權為訴訟標的,其可能涉及訴訟標的為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很多時候不動產債權糾紛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一致。為便於當事人在發生糾紛後能夠就近、就地、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求得法律上的保護,和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故不動產債權糾紛應遵循“兩便原則”,採取任意管轄主義,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遺產糾紛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意味着所有涉及不動產糾紛案件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則該條款規定本身自相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管轄問題都做了相應的規定,這些糾紛可能涉及不動產,但法律卻沒有明文規定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此涉及不動產但並不一定就是不動產糾紛,也可以是合同或者侵權等其他糾紛,不必然適用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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