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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哪種公司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關於哪種公司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關於哪種公司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款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什麼是無限責任

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的責任,如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的責任,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責任等

與其相對的是有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其部分財產承擔責任。例如《海商法》第十一章規定“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有限責任的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兩者為民事責任的一種劃分方式,區分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的意義在於民事責任以無限責任為原則,而已有限責任為例外,有限責任適用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

有限連帶責任則是在一定的財產範圍內,比如登記的出資數量限度以內,和其他連帶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目前我國法律不承認有限連帶責任,但是以個人全部財產償還債務的應為債務人保留基本生活費用。

無限連帶責任,係指無限責任企業的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的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無力償還其名下的債務份額時,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夥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夥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

連帶責任是指兩個以上須承擔同一民事責任的人,權利人可以對任何一方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在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後,各責任人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再分擔責任

如果股東有抽逃公司資金的情況,或者是公司資金註冊不到位等各種情況,導致公司沒有辦法順利的成立,類似於這種情況,那麼公司是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

標籤:承擔 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