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醫療過錯自行協商有何規定?
天津醫療過錯自行協商的規定
1、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特定的第三人蔘加。
這種協商簡單明瞭,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別在雙方法律知識欠缺,協議書漏洞較多的情況下,往往達成協議後雙方再起爭端。
2、衞生行政部門主持達成調解協議。
這種辦法由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向衞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協議。從目前情況看,這種辦法能及時平息事態,穩定雙方的情緒。
3、當爭議進入訴訟程序後,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
該協議一經送達立即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並不得上訴。它的好處是法律效力高,規範性強。但醫患雙方要經歷較長的時間。
自行協商以當事人自願為基礎。無論是自行協商的進行、自行協商協議的達成還是自行協商協議的履行,都需要當事人的自願和合意。當事人的自願是調解能否進行的基本條件。
自行協商沒有嚴格的固定程序。自行協商並沒有固定的規則,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意繼續自行協商,可以馬上終止,因而具有較大的靈活性。自行協商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自行協商書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其所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能否實現,主要依靠道義力量。自行協商實際上意味着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維護權利與權益方面相互妥協。如果雙方都堅持全面保護己方的權利與權益,糾紛就不太可能通過調解而獲得解決。
自行協商機制的介入,在醫患雙方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樑,在調解時雙方地位對等,使得和解變得可能。調解的成功有利於有效緩解醫患關係,有利於穩定社會秩序、建設和諧社會。
程序的便利性和處理的靈活性與合理性是調解的優勢所在,具體體現在:
通過自行協商方式處理醫療糾紛,被告可以解釋糾紛背後的原因,對已造成的傷害表示遺憾,原告公開接受道歉並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這些對當事人雙方都是巨大的解脱。原告表示原諒被告及被告接受原告的這種諒解對雙方都有着重大意義。調解當事人通常都希望取得雙贏的效果:這樣的調解往往讓雙方免於爭論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達成妥協。
當然對情況複雜的醫療過錯,醫患雙方會有很多不同的意見,在協商中可以請求法院來介入調解,調解成功的,雙方來簽訂一個協議書,這樣可以幫助儘早解決糾紛,可以更好地對患者來後期治療,有利於雙方共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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