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診兒童墜落受傷,醫院應該承擔責任嗎?
父母帶孩子到醫院看病,不料醫院護欄斷裂,小孩隨護欄一起斷裂。作為孩子的母親,其未盡到監護義務,作為醫院,其未能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意外的發生,醫院該如何承擔責任?本站為您揭曉答案。
2014年3月,原告小華(化名)的母親阿茵(化名)帶小華到被告廈門某醫院門診樓二樓看病。當天排隊看病的人數眾多,在候診區排隊期間,小華一個人跑向樓道另一側的產科取號台,並跑向樓梯出入口的護欄處,踩在護欄最下面一欄上,該列護欄斷裂,小華隨着整塊護欄一起墜落。小華墜落後,在該醫院住院治療28天,醫療費用為1.3萬元,被告醫院方已全部墊付。2014年7月,原告方委託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小華因意外從高處墜落致右股骨下端幹骺端骨骺線形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建議予以護理期限30日,營養期限60日。原告方支付了司法鑑定費1300元。之後,小華的家長將涉事醫院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合計13.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醫院未能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避免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本案小華事發時不滿6週歲,看病時醫院人員眾多,其監護人未能隨身看護,最終導致其隨護欄一起墜樓,實屬監護不周,應適當減輕醫院的民事責任。綜合醫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及時開展救治、通報民警以及小華監護人的監護情形等因素,法院酌定醫院承擔89%的賠償責任。本案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合計為10.5萬元,綜合被告醫院承擔的賠償責任、精神損害賠償並扣除醫院已支付的醫療費,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醫院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經營人,應該對進入活動場所內接受醫療服務的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一方面,醫院應該保證其公共建築、安全保障設施安全可靠,足以避免他人受到人身損害。本案中的醫院未能舉證證明其對事發護欄進行了充分的保養、維護,且不滿6週歲的兒童在護欄上與整塊護欄一同墜落的情況也足以證明其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另一方面,來醫院就診的患者人數眾多且多有未成年人,醫院作為管理人應當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應該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比如粘貼安全警示標語等措施。本案中醫院未能舉證證明其採取了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避免事故的發生,所以應當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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