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行為中,因為過錯導致醫療事故、造成患者醫療損害的,醫療機構一方面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也需要承擔醫療衞生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醫療衞生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這種行政處罰,即為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醫療事故的責任追究制度是一個依賴於患者和醫療機構和醫療人員的相互關係而建立的一種法律關係的詞語,反映了這種關係需要一種力量維持,很好的維持醫患關係的中的雙方最高利益,包括執行的對象是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追究,反映了醫患雙方的矛盾的解決的透明度。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三十六條
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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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等民事責任爭議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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