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過度醫療承擔什麼責任
一、醫生過度醫療承擔什麼責任?
過度醫療的法律責任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衞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牀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衞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二、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需要遵守哪些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衞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規定,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醫生過度醫療的做法已經違反了技術操作規範,侵犯患者的合法權益,事實上,對於過度醫療產生的一些不必要的財產損失,作為患者是可以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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