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過度醫療承擔什麼責任?
一、醫院過度醫療承擔什麼責任
醫院過度醫療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診療規範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導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檢查費用,患者一方有權要求醫療機構退還。造成其他損害後果的,患者一方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過度醫療為我國法律所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醫師具有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的權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可見醫師的診療權利不是無限的,對患者的醫療行為必須有根有據,不允許無依據的不必要診療。
二、如何界定過度醫療
過度醫療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背臨牀醫學規範和倫理準則,不能為患者真正提高診治價值,只是徒增醫療資源耗費的診治行為。簡單來説,過度醫療是超過疾病實際需求的診斷和治療的行為,包括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過度醫療的行為表現在:不該住院治療的住院治療,不該做的檢查做了檢查,不該手術治療的手術治療,不該用貴重藥品的用貴重藥品,不該用貴重耗材的用貴重耗材。
三、過度醫療的賠償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造成傷殘或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
因此當患者認為自身遭受過度醫療時,需要保留好本人的問診資料、病歷信息、收費單據及流水,到醫院的醫患關係部門或醫院所在地的衞生局進行投訴,投訴結果不滿意,患者也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挽救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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