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醫院過度醫療如何判定?
一、交通事故醫院過度醫療如何判定?
交通事故醫院過度醫療處理方式是對於過度醫療的部分不予賠償。需要提出證據,比如對方無醫囑、非必要的情況下使用了非醫保類藥品等。可以讓對方起訴你和保險公司,法院和保險公司會核定對方要求的合理部分,並判定保險公司賠償的。
二、過度醫療的規定是什麼?
過度醫療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背臨牀醫學規範和倫理準則,不能為患者真正提高診治價值,只是徒增醫療資源耗費的診治行為。或者説,在治療過程中,不恰當、不規範甚至不道德,脱離病人病情實際而進行的檢查、治療等醫療行為。簡單説,過度醫療是超過疾病實際需求的診斷和治療的行為,包括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過度醫療不是診治病情所需,起碼不是診治病情完全所需。過度醫療是與道德相違背的,是法律以及相關制度所被禁止的。
判定準則
一般來説,對過度醫療判定的基本準則是:對病人的診療總體上是趨好還是傷害。在治療中,要看醫生的目的何在,治療是否產生預防作用,是否減輕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長病人的壽命。另外有兩個附加條件是:病人的經濟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療中是否能體現病人的權利。
(1)使用的診療手段超出了疾病診療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規律和特點;
(2)採用非“金標準”的診療手段;
(3)對疾病基本診療需求無關的過度消費;
(4)費用超出了當時個人、社會經濟承受能力和社會發展水平。
形成原因
1、經濟原因是主要的原因,如:醫療過於市場化發展、以藥養醫、醫務人員的收入與經濟效益掛鈎、藥品回扣、開單提成;
2、醫學本身的複雜性與醫生的診療水平的原因;
3、法律法規制度的原因,如:醫療事故鑑定法規定了醫生在鑑定過程的舉症倒置制度,可能導致醫生對病人的過度檢查;據介紹,在300名全科醫生中,有98%的人承認自己在醫療過程中有增加各種化驗檢查、院內院外會診,多為病人開具藥物等自衞性或者稱之為“防禦性”的項目。而醫生自衞性醫療的目的很明確,就是“避免吃官司”。
4、醫生的道德水平的原因,比較常見。
5、其他原因,如:醫患關係緊張;個別病人的不合理要求。
在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是工商方面的一些情況,導致了需要住院進行治療,在這過程當中的話,醫療費用完全是可以由對方來進行賠償的,但必須要了解的醫療費用,必須是必要的醫療費用,如果是過度醫療的話也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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