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民事責任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責任民事責任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民事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是所有事故的一種。
作為行政法規的《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民事賠償兩方面的內容,因此,對醫療事故概念的界定,實際上就是對醫療事故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的界定。
民事責任構成要件與行政責任構成要件的差異:
行政責任構成要件:
首先要判斷某項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妥當,其判斷標準是:主體是否適格,內容是否合法、合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等方面的內容。不符合上述標準,即使沒有造成損害結果,只要是行政行為的程序違法、或內容欠妥、或有超越、濫用職權等一項發生,該具體行政行為就是違法的,故該具體行政行為可依法被撤消、變更或被宣佈無效,而相關行為人或機關將依法承擔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現在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即“四要件説”和“五要件説”。四要件説認為,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後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的主觀過失。五要件説認為,其構成要件有:嚴重的不良後果、有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與不良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主觀上有過失、責任主體為醫療單位。
二、醫療事故的鑑定部門是什麼?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在當代的社會,一旦出現醫療方面的事故後續的處理問題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首先是需要進行司法鑑定來判斷是否是屬於醫療事故,如果確實屬於醫療機構必須要承擔相對應的責任,大多情況之下都是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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