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診誤診漏診屬於醫療事故嗎
一、錯診誤診漏診屬於醫療事故嗎
錯診誤診漏診是否為醫療事故,需要鑑定,因為出現醫療事故後,都需要進行專業的鑑定。
如果錯診誤診漏診等醫療過錯行為沒有對患者造成損害,即患者的損害不是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而是由於患者疾病本身導致的必然結果,或者其他非醫療過錯行為的因素造成的,醫院沒有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換句話説,只有漏診誤診的醫療過錯行為成為患者損害後果的原因,又經過醫學會組織的鑑定認為構成的,才屬於醫療事故。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變所致,與被告的錯診誤診漏診無直接的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就不具備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使存在過失行為,但只要此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就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對於錯診誤診漏診中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過錯損害,受害人還是有可能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索賠,這個賠償標準比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高出很多。
二、醫療事故鑑定是必須做的嗎
醫療事故鑑定不是必須做的。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由醫患雙方自願委託醫學會或其他組織作鑑定。
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或當事人的申請決定是否委託醫學會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託醫學會或其他組織作鑑定。
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説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由於醫務人員的錯診誤診漏診,從而導致了患者的人身損害,那麼就是屬於醫療事故,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如果醫務人員的錯診誤診漏診並沒有導致患者的人身損害的話,那麼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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