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量刑是怎樣的?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量刑是怎樣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釋】本條是關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罪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醫務人員”是指在醫療機構從事對病人救治、護理工作的醫生和護士,“就診人”是指到醫療機構治療疾患、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者為計劃生育而進行醫療的人。“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對就診人進行醫療護理或身體健康檢查過程中,在履行職責的範圍內,對於應當可以防止出現的危害結果由於其嚴重疏於職守,因而導致就診人的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其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就治;
2. 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
3.經別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的等等。“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於責任事故的範疇。對不是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醫療事故的不構成本罪。本條規定對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醫療事故致死賠償的標準
1、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 死亡賠償金
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 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 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賠償標準:
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所以如果經過了有關機構的驗證,或者是經過了司法鑑定,證實了的確是出現了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那麼能否構成量刑還要看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和客觀層面來講,如果他的主觀意願是處於一種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而且是直接造成了他人的死亡,這種情況才有可能會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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