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小病大治有什麼後果?
一、醫院小病大治有什麼後果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醫療機構違反徵聊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的應該對患者進行賠償,因此醫院小病大治的會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時的醫療水平”並不僅僅指某個醫生個人的醫療水平或本院的醫療水平。如果某個醫生不能決斷就應當及時請求組織會診;如果本院不能解決就應在對患者負責的前提下,積極的聯繫其他力量或轉院治療。是否在診療活動中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治療義務,是法院在案件審理中進行考量的重要內容。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一些種類的客觀病歷資料有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的義務;醫療機構有根據患者要求提供查閲、複製的義務。拒絕提供、隱匿、偽造、篡改、銷燬病歷的,即推定院方過錯。
對於這些病歷資料,首先,醫療機構必須要有,不能隱匿;
其次,醫療機構必須要按照規定填寫;
再次,醫療機構必須妥善保管;
最後,在患者提出要求的時候,醫療機構必須向患者提供查閲、複製。
醫療機構不履行這些義務,就是過錯。有過錯、有損害,就應承擔賠償責任。這些客觀病歷包括: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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