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醫療糾紛協議無效?
一、以下情況醫療糾紛協議無效。
一般來講賠償協議是經過醫患雙方通過充分溝通和平等協議達成的,屬於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表示,是不反悔的。同時即便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也不會確認該協議無效或被法院判決撤銷。但是如果發生了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改則改協議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或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二、生活中常見的幾種醫療糾紛協議。
(1)醫患賠償協議。
醫患賠償協議是指發生醫療糾紛後,就醫方對患方的賠償問題簽訂協議。這種訴訟外就和解或曰“私了”的方式法律通常並不禁止,但應注意的是:
1、該種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包括:不得以這種方式了結構成刑事犯罪如醫療事故罪的醫療糾紛;賠償數額上不能顯失公平。
2、即使簽了這種協議,也不能剝奪患方就同一問題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權利。
(2)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
實施手術或複雜的臨牀檢查前,需要由患者或家屬或患者所在單位在醫療方已擬好的“同意書”上簽字。筆者認為核種“同意書”的意義有兩個方面:
患方簽字後,表明醫方實施手術、麻醉符合衞生法規規定的程序,即從等距離意義上表明醫療行為合法。
患方簽字後,表明患方對該醫療措施的固有創傷及可能發生的醫療意外已經知曉,如確係醫療意外致使病人身體損害醫療方不承擔法律責任。但該“同意書”不能免除醫療方的過失賠償責任,醫療方不能認為只要患方在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上籤了字,醫方就可免除一切法律責任。
(3)醫方通過與患方簽訂協議免除法定義務。
這種協議內容違法,是無效的,理由很簡單:醫方在醫療過程的業務注意義務是由法律、法規、規章、醫療操作規則明確規定的,是一種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根本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變更或免除。
當我們與對方簽到醫療糾紛協議的時候,我們要時刻保持警惕,知道什麼情況下醫療糾紛協議無效的,學會拒絕籤屬那些違法的協議就是對我們自己權益最好的保護。此外,我們可以聘請律師協助辦理,切不可為了小利而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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