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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誤工費怎麼賠償

一、醫療事故誤工費怎麼賠償

醫療事故誤工費怎麼賠償

1、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療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税起徵點的以起徵點為限。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等私營企業以及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高於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到單獨作為認定依據,須結合税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等材料方能認定。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憑證,在醫療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經營户、城鄉、打工者(散工、短工、臨工)、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均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此外,患者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以合理賠償。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

二、醫療事故中後續治療費

關於續醫問題。由於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不可能在醫療事故解決階段全部治癒,故對繼續治療費(亦稱續醫費、預期、二期醫療費)規定為:“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1、在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時(即結案時),對患者尚未發生的續醫費不能以一次性結算的方式予以給付。因為續醫費是指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者未來治療的費用,由於患者的體質、病情差異和各醫院等級、技術水平、收費標準的不同,無法確定續醫費數額,任何醫療機構或鑑定部門的估算都是不準確的,必然會損害醫患一方的利益。故條例規定續醫費的主張是在“結案後”;

2、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以專家鑑定組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為依據;

3、繼續治療費的計算。該部分的計算較為複雜,該費用是指將來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是二期手術費,也可以是因醫療依賴所產生的必然醫療開支。因此,對於該費用的確定,不能簡單根據患方提供的診斷證明或者專家建議,而是需要經過嚴格的評估程序,且評估時應該考慮患者生活地區的生活水平和醫療水準。

《條例》在第31條第2款第8項中規定,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包括“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該條款實際是要求專家鑑定組就患者是否需要繼續治療和護理進行醫學評估。但是,單純的醫學評估並不能解決具體賠償數額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通過法醫學鑑定以確定繼續治療費的數額,而法醫多通過諮詢相關醫學專家來進行鑑定。《條例》規定“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在實踐中,該部分費用可以參照疾病的常規治療和護理標準進行計算。

另外,繼續治療費的計算之所以重要,還在於該部分費用往往在醫療事故全部賠償費用中佔有很大的比例。

醫療事故中給患者人身造成了損害的,之後需要對患者作出相應的治療工作,也就是會要求患者繼續住院治療,這樣一來必然就會耽誤患者的正常工作,影響其工資收入。於是在醫療事故賠償項目中往往就會涉及到對患者誤工方面的賠償,也就是我們説的誤工費。此時區分固定收入和無固定收入的患者,計算的誤工費數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