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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侵權責任

醫療事故賠償侵權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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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侵權責任法

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賠償標準問題。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患者受損害的利益損失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及精神損害等損失。人身損害主要指患者的生命利益、健康利益及身體利益的損失;財產損失則指因利益損害導致的醫藥費、護理費等損失;而精神損害則指的是患者因身體或隱私等受到侵害產生的精神痛苦等,對於因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精神損害,應當列入損害後果,侵權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新《侵權責任法》的實施,患者的賠償標準也基本趨於一致,患者損失的計算標準得到了統一,最大限度的維護了患者的合法權益。新《侵權責任法》實施前,對於醫療糾紛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依據條例的規定,只有構成醫療事故患者才可能獲得部分賠償,而該賠償卻是少之又少,明顯違背法理和顯示公平的。《侵權責任法》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上位法、新法,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後發生的醫療損害糾紛,對於患者的損失賠償標準有了統一的規定,即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其賠償的範圍和標準都比《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更為合理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