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醫療事故賠償費用都有哪些
所謂醫者仁心醫務人員的主觀意識就佔據的因素太多了,所以任何一個行業的內部行業自律都是有與之相對應的法律法規來進行牽制的,就説是醫院在給患者治療傷病的過程當中發生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一旦被確認了以後,患者家屬自然就應該瞭解一下,在我國醫療事故賠償費用都有哪些?
在我國醫療事故賠償費用都有哪些?
一、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具體計算方法為: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四、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陪護費的計算期間只限於患者發生醫療事故後的“住院期間”,均以上一年度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標準按日計算。需指出的是,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一刀切”陪護費計算方式與最高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規定的陪護費計算方式有所不同, 該條規定:“經醫院批准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 關於此項賠償費用,應注意:
1、陪護費發生的前提是患者確需專人陪護,例如患者生活無法自理等;
2、陪護人員可以是專門聘請的臨時工(護工),也可以是患者家屬;
3、《條例》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有一定的差異。最高法院《若干意見》第145條將此項費用稱為“陪護人員的誤工補助費”,規定“經醫院批准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以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
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而確定護理級別。
8、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1、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2、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
3、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 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
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1、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2、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十二、參加處理人員費用
1、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2、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賠償費用結合實際情況大概包括以上12種項目。如果醫療事故並沒有給當事人造成死亡的這種嚴重後果的話,那麼自然就不包括喪葬費了。針對醫療事故的賠償費用也只能給大家瞭解一下,應該賠償的各種項目,因為不同的醫療事故當中賠償的費用都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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