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的原則是什麼?
一、《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的原則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目前已經失效,按照我國《民法典》中的規定:法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的原則是誰申請誰舉證。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二、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2、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3、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5、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6、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7、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8、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如果在治療的過程中因為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的失誤導致的失誤出現了醫療事故的,那麼患者可以依法向實施了侵權行為的當事人或者機構部門追究相應的侵權責任,並對患者造成的後果和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雙方需要就各項問題進行充分的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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