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怎樣的?
一、最新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處理,但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在原告方提交的證據目錄中,還需要説明需要證明的事實和醫療機構的損害後果。被告方醫療機構將就證據目錄中列舉的各個證據,逐一進行質證,其中可能會提出與本案無關,或者承認證據的真實性,但是,與本案的傷害後果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等等。每每遇到這個環節,作為患者及其家屬一般都比較氣憤,相與對方代表人進行辯論,但是,往往都被法官制止下來,然後,患者及其家屬會普遍的認為法官“偏相”,不是在公正的對待患者及其家屬。其實,這是患者及其家屬對法律程序不瞭解的結果。按照訴訟程序的要求,原告方提出證據的情況,被告方應當就證據的真實性和因果關係進行質證。
二、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比例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涉及到醫療事故的舉證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醫療事故鑑定結果而定,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對醫療事故造成的後果進行認定,如果不屬於醫療事故的,就不需要追究有關事故責任,但可以以民事訴訟的情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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