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中有防衞過當罪嗎
在我國刑法中,防衞過當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防衞過當只是刑法理論上的一個説法,但是並不能認為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這個罪就不承擔刑事責任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防衞過當會根據行為人的主觀罪過或客觀後果,援引相應的刑法分則條文定罪,對於防衞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防衞過當定罪:
防衞過當不是具體的獨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衞行為的性質,對構成何罪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刑法也沒有專門條款規定防衞過當的罪名和具體適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謂的“防衞過當罪”。有些學者主張,應在罪名前冠以防衞過當加以限制,如“防衞過當過失致死罪”、“防衞過當致人重傷罪”等,以示區別於一般的犯罪,這種做法也沒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達徒添蛇足,應當根據防衞人的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觸犯了刑法分則哪個條款規定的罪,就按哪一條的罪名定罪,如防衞人過失造成不法侵害重傷、死亡的,則分別定為過失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如防衞人基於間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死亡的,則分別定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防衞過當,只是作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
相關法律可參考: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從上面的介紹中,大家應該已經知道了防衞過當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同時我國法律中也沒有規定的有防衞過當罪。防衞過當只是對量刑有所影響,一般防衞過當觸犯某個罪名的,都會根據其犯罪情節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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