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行醫罪雖然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但並不是所有非法行醫的行為都會被公安機關追訴的,那麼什麼情況下非法行醫才會被公安機關立案追究了,非法行醫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詳細解答,供大家閲讀。
一、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是在怎樣的
非法行醫案中,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活動的。
二、非法行醫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來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是指: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因此,行為人非法行醫,必須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會被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處罰。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不妨來電告知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將為你做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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