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實標準的規定(試行)》的相關條款對非法搜查罪解釋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户)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2、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
3、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4、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二、認定非法搜查罪要注意什麼
1、本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兩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牽連關係。當行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為了進行非法搜查時,一般以後一行為吸收前一行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為情節惡劣而後一行為情節一般,則以前一行為吸收後一行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2、本罪與非法搜查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為了查找欠物)為前提的,如果行為人出於其他犯罪目的(如為了搶劫)而對他人人身或住宅進行搜查的,應以目的行為吸收非法搜查行為,按目的行為定罪,如定搶劫罪。
關於非法搜查罪,在《刑法》第245條中有量刑方面的規定。一般犯此罪的是給予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罰。但考慮到實踐中,可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權構成本罪,這樣的情況下情節可以説就是比較惡劣的,而此時法律中也有規定,需要從重對司法工作人員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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