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所需證據材料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糾紛所需證據材料有哪些?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複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户口簿複印件;
2、病歷資料複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户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
二、發生醫療事故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
1、雙方協商解決(對於民事賠償部分,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2、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衞生局)提出申請,由衞生行政部門幫助調解解決。
3、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就賠償數額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對衞生行政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衞生行政訴訟)
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以下材料:
(1)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可以委託相關專業人士起草,也可以自行草擬,
(2)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信息個人難以調取,可以委託律師進行查詢。
(3)相關證據。醫療事故鑑定報告、醫院就診記錄等等。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糾紛發生後,雙方可以採取協商調解或者起訴等方式解決,患者在起訴之前要準備相關材料,寫一份民事訴訟狀,所需的材料有醫療事故鑑定書、病歷本、護理單、傷殘鑑定書等材料。患者可以去醫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三年內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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