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當事人的退休金能執行嗎?
一、對於當事人的退休金能執行嗎?
可以,因為退休金也是其收入,但執行退休金時不能全額扣取,要保證其正常的生活所需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每月2000多元養老金中高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部分。
二、法院強制執行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基於撫養關係、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基於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 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器械、設備及其他物品;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法院不能執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強制執行當事人的退休金制也是建立在被執行人已經退休,開始每個月正常的領取退休金的情況下,在沒有退休之前的養老保險的這部分儲蓄金額是不能夠被強制執行的。事實上,法院開始強制執行當事人的財產之後,對於其名下的合法財產都會進行非常詳細的調查的,能夠被執行的部分法院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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