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判刑年齡的規定是怎樣的?
近年來,由於許多家長的教育不力,學校監管不嚴個,校園暴力事件屢屢爆出,許多校園裏的學生因為這樣或那樣的校園暴力身心受損。但是校園暴力實際上是違法犯罪在校園裏的延伸,施暴者並不應該因為是未成年人而免刑。在判刑年齡上,目前我國的法律仍沿用以前的規定。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一看校園暴力判刑年齡的規定。
一、校園暴力判刑規定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一界限。
二、校園暴力判刑具體年齡規定及要求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週歲至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過了週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週歲。
6、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係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我們知道16及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只要有犯罪行為就會判刑,而14歲到16週歲只有犯了規定的八項罪才給予判刑,否則不判刑,並且14歲以下不判刑。但是由於近年來校園暴力犯罪年齡越來越低齡化,許多人對現有的法律提出補充修訂,希望能夠通過降低判刑年齡減少校園暴力事件。總之,小編只希望校園暴力能夠不再發生。本文僅供參考,謝謝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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