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學校的責任是怎樣的?
1、《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2、《民法典》
(1)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3)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在家庭、社會和學校三個校園暴力的節點上,唯有學校能成為治理校園暴力的政策落腳點。從道理上講也很清楚。學校作為教書育人的公共機構,培養遠離暴力、熱愛和平的學生是應有之義。對於校園暴力,學校不論是試圖掩蓋,還是熟視無睹,都不是應有的態度。在制度上,學校也是最有條件發現、干預和處理校園暴力的場所。
綜上所述,校園暴力學校的責任主要在與疏於管教及未能及時防範,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為補充責任,一般不作為主要責任人存在。雖然校園暴力事件校方所需要承擔的責任較小,但是學校有必要承擔起預防校園暴力的主要責任,盡一切辦法阻止校園暴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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