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的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對未成年學生的刑事處罰
1、關於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
2、關於未成年人的刑罰問題
(1)《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週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2)《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裏的死刑包括死緩。這種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二、未成年學生的司法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原則被貫徹到司法工作的各個環節。
1、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保護規定
(1)司法機關設立專門機關或專人辦理未成年人案件。
(2)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應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
(3)嚴禁虐待被監管的未成年人。
(4)分別看管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保護規定
(1)法庭審理不公開的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2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明確規定,14週歲以上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2)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資料保護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材料。
為此我國為了教育保護未成年人適應未成年的特點,健全了一套不同於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序。
以上就是對校園暴力的處罰標準的相關介紹,對於校園暴力製造者的處罰由於其年齡因素一般受懲程度會較成年人輕,畢竟校園暴力的參與者很大一部分是未成年人,他們仍受《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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