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1、提起行政訴訟期限有三種情況:
①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或者自由選擇訴訟的案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必須先提起行政複議(複議前置)或者當事人選擇行政複議後訴訟的,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立案期限。
人民法院接到訴訟狀後,須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訴。
3、第一審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作出第一審判決。遇到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
4、提起上訴的期限。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須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須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
5、第二審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遇到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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