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二審判決是如何規定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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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判決類型有哪些
學者們通常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受理範圍,即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結合我國的判決形式,將我國行政訴訟的種類劃分為撤銷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賠償之訴、履行之訴等幾類。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我國行政訴訟的判決分為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最新司法解釋)又增加了確認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兩種判決形式。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
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 主要證據不足的;
②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③ 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 超越職權的;
⑤ 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1)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① 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②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內容的;
③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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