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訴訟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行政訴訟訴訟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起訴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經過行政複議再起訴的案件,具體法律、法規如沒有規定對複議不服的起訴期限,原告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具體法律、法規規定了對複議決定不服的起訴期限,依照具體法律、法規規定起訴。
二、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區別
1、性質不同
起訴期限是訴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訴能夠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條件,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系訴訟程序法律制度;訴訟實效是訴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夠成立的前提。訴訟時效屬於民事實體法律制度,規定在民法通則中。
2、立法目的不同
行政訴訟法中之所以設立起訴期限,在於督促相對人儘快行使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如果允許相對人任何時候都可以對行政行為申請救濟,勢必使行政行為一直處於被質疑和否定的狀態,既影響了行政效率,又將給行政管理秩序帶來混亂。民事實體法中規定訴訟時效,其目的在於經過法定期間使原權利人喪失權利,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合法化,有利於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穩定。
3、起算時間不同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其採取的是客觀行為的標準,強調“行為”;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以當事人主觀感知權利被侵害為標準,強調“權利”。
4、期間有無變化不同
起訴期限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除非有正當事由,並由人民法院決定,才可以對被耽誤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長。而訴訟時效屬於可變期間,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將其中止、中斷和延長。
5、人民法院對二者超過法定期間的處理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審查起訴期限。相對人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後發現超過起訴期限的,裁定駁回起訴,即相對人喪失了起訴權。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主動審查訴訟時效問題。而且,它不是民事訴訟起訴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並不喪失起訴權。經人民法院審理超過訴訟時效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即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
民事糾紛、行政糾紛的案件當事人瞭解法定訴訟期限的規定是必要的,因為只有這樣才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訴訟期限的規定比訴訟時效的規定更為嚴格,並不存在中斷、中止等情形,且任何訴訟期限已經屆滿,才向法院提出的起訴請求是一定會被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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