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訴行政行為的特徵是什麼
可訴行政行為的特徵是:
1、可訴的行政行為既包括法律行為,也包括實際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行為。
2、可訴的行政行為既包括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也包括受上述職權支配的其他行為。
3、可訴的行政行為既包括行政機關針對特定對象和事項而為的行為,也包括對象和事項中只有一項特定的行為。
4、可訴的行政行為既包括行政機關作出的外部行為,也包括雖非外部行為但直接產生外部效力的行為。
5、可訴的行政行為既包括行政機關作出的單方行為,也包括雙方行為和多方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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