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
一、處分性
所謂處分性,即產生處分效力的意思,即一個行為只有在做出之後,能夠根據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關係的變動(具體表現為建立、變更或者消滅了某種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它才可能屬於具體行政行為。這一特徵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具體行政行為做出之後必將引起行政法律關係的變動;另一方面,這種法律關係的變動必須出於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這兩個方面缺一不可,一個行為如果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者,都不能夠被稱為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處分性是具體行政行為的首要特徵,這一特徵將具體行政行為區別於行政事實行為,以及行政主體實施的其他行為。
二、特定性
所謂特定性,指的是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對象做出的行為。特定性這一特徵主要將具體行政行為區別於抽象行政行為與其他屬於立法範疇的行為,如制定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規等,後者均是針對不特定對象做出的。
三、單方性
所謂單方性,指的是具體行政行為是由行政主體的單方意志所決定的行為。也就是説,單憑行政主體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這個行為產生效力,而不需要行政相對人的合意。對於具體行政行為單方性的理解,必須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個方面,注意對行政合同行為的理解。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合同方式,使雙方在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行為。
第二個方面,注意對行政行為職業培訓教育網眾意見的理解。公眾參與是行政法上程序正當原則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主體必須在實施行政活動的過程中,聽取有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辯和陳述,適當吸收公眾意見。
四、外部性
所謂外部性,即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外部對象、外部事務而做出的行為。外部性的特徵使具體行政行為區別於內部行政行為。所謂內部行政行為,指的是行政主體對其內部組織或個人實施的行為,説到底,就是行政主體對其內部事務的管理。
按照實施對象的不同,內部行政行為可以被區分為針對內部組織的行為和針對內部個人的行為。針對內部組織的行為,如決定行政主體自身下屬機構的設立、增加、減少、合併,或如對行政組織系統內部權力進行的劃定、調整等,例如,某市政府決定將城建局的某項收費權劃歸城管局的行為,就屬於內部行政行為。而針對內部個人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對人事關係的處理,如對國家公務員的獎懲、任免、培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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