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行政訴訟第三人
1、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個人或者組織,並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
2、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這裏的利害關係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且僅限於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3、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必須是在訴訟開始之後和審結之前。否則,就不發生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問題,這是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共同具備的特徵。
4、行政訴訟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方式有兩種:即可以主動申請參加訴訟,也不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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