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追加第三人的規定
訴訟中追加第三人,必須由申請人向法院遞交追加第三人的書面申請,申請應當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申請中應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況、説明追加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同時,要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請。
追加第三人的流程:
1、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向法院遞交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據;
2、法院審查,必要時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判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案件是否有必要追加;
3、法院判定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會以筆錄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4、法院將起訴狀、答辯狀、追加申請等應訴手續送達被追加的第三人;
5、法院判定沒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會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不予追加,該裁定法律沒有賦予當事人上訴權。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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