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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不合法行政許可法依據正確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行政許可程序一般規定有四個步驟:申請、受理、審查和決定,變更與延續是適用於獲得許可之後的兩個後續程序。此外,關於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也是行政許可程序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程序不合法行政許可法依據正確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1.申請程序

行政許可的申請程序因申請人行使自己的申請權而開始。行政許可的申請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行政許可申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從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意思表示。申請行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申請行為必須向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

(2)申請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明確的申請。這種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3)申請人必須提交所需的有關材料’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受理程序

申請人的申請行為只要符合申請行為的有效構成要件,申請人的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並引起行政許可機關的受理義務。一般行政許可申請自行政機關收到之日即為受理。但是,申請人的合法有效的申請行為並不代表申請人完全符合許可的條件和標準,並不必然導致行政許可機關必須發給申請人許可證。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後,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形分別作出以下幾種處理:

(1)予以受理。對於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2)要求當場更正。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限期補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

確定的時間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二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受理行政機關職權範圍,此時行政機關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審查程序

審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審查和實質性審查。形式性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當場就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實質性審查則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例如申請律師執業證的申請人只能是參加司法考試合格的人員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員;

(2)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3)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4)授予申請人許可證是否會損害公共利益和利害關係人利益;

(5)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實質性審查的方式

(1)核查,它是指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有關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核實是否符合實際情形;

(2)上級機關書面複查;

(3)聽證核查,這是西方國家許可證制度經常採用的一種方式,通常在行政許可決定前召開公眾聽證會。我國目前的行政許可法也採取了這一方式。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對於重大事項也規定了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

作為一種授益行政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許可,事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因而世界各國大都在行政許可程序中規定了重大的行政許可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為所有具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提供表達其意見的權利,行政許可機關在實施許可行為時應聽取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允許他們就受到的影響陳述其觀點和理由,出具有關證據,就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或者就適用標準問題進行辯論。聽證程序適用於行政相對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是否核發許可、變更許可、終止許可等將對其產生不利影響的許可行為。

5、聽證的具體程序步驟

我國《行政許可法》也相應規定了行政許可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和程序環節。適用聽證程序的許可事項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聽證的具體程序步驟一般分為:

(1)告知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申請。由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並在被告知有權要求聽證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

(3)組織聽證。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內組織聽證。

(4)通知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5)舉行聽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6)決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並在法定的許可決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6、決定程序

行政許可通常有二種決定程序:

1、當場決定程序。如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2、上級機關決定程序。對於某些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下級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上級行政機關,由上級機關作出許可決定。

3、限期作出決定程序,這是最常見的決定程序。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許可決定的期限一般都由相應法律作出明確規定。

7、期限

行政許可期限是許可程序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一般涉及以下幾方面的規定:一是許可決定的作出期限;二是上級機關書面複查審查程序中下級機關的審查期限;三是頒發送達許可證件的期限;四是關於許可決定期限的計算。

例如,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淫)

8、變更和延續

變更和延續是行政許可決定的後續程序。被許可人在獲得行政許可後,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又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這種情況下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即可以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也必須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一定期限內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予以延期。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許可就是行政部門確定相對方可以實施相關的行政行為;對於此行為在申請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一般在處理時就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只有獲得認可了之後才能實施相關的行為,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