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和侵權責任訴訟一樣嗎?
一、民事訴訟和侵權責任訴訟一樣嗎?
民事訴訟和侵權責任訴訟是不一樣的。侵權行為是指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一種違法行為,而民事訴訟是向法院起訴解決民事爭議的一種方式,所以侵權行為不屬於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債權責任的承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侵權責任編的調整範圍】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二、民事訴訟起訴條件是什麼?
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含義是指與起訴案件的訴訟標的有直接有利害關係,或者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利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
第二,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的爭議。但是需明確的一點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確的被告,而不論所列的被告是否適格,也就是説即使當事人告錯了人,在立案階段,法院不進行審理和查明,因此,並不妨礙訴訟的成立。
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麼、支付什麼、反對什麼、確認什麼等應清楚、明白,不能模稜兩可。
第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也就是説,應當屬於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另外,接收訴狀的法院必須對該案有管轄權才能正式受理該案件。
因發生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屬於民事訴訟,此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所提交的證據以及審理的情況作出判決,但是民事訴訟的範疇比較廣,包括有侵權責任訴訟。但是侵權責任訴訟並不等同於民事訴訟。從法律概念法律範疇方面來説都有明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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