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立案條件包括什麼?
行政處罰立案的,一般是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等,對於達到上述條件的就是可以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的違法行為來進行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行政違法情況而定。
行政處罰立案的條件,是結合《行政處罰法》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規定:
1.發現違法行為;
2.執法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總結起來,立案的具體可操作的條件有:
1)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2)有確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條款);
3)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立案是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的第一個步驟,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一個是發現了嫌疑人的違法行為,第二個是行政機關認為違法人應到受到行政處罰。大家在面對相似的行政處罰立案案件的時候可以根據本文描述的立案條件進行對比,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行政處罰的決定不服的情況也可以進行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來解決,如果確實不符合立案的條件的,可以撤銷有關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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