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死亡需申請行政複議的怎麼操作?
一、當事人死亡需申請行政複議的怎麼操作?
當事人死亡需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由近親屬申請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十條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二、行政複議決定的類型是什麼?
1、被申請人勝
維持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行為既合法又合理)。
駁回複議申請:就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受理後發現該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的。受理後,發現該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複議機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
2、申請人勝
撤銷、確認決定:撤銷的適用情形: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行為違法);被申請人未提出書面答覆、提交證據;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作出期限的,則為60日。作為違法但是不具有撤銷內容或者撤銷將會導致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不作為違法但是決定讓其履行已不可能或者無意義的,可以作出確認違法決定。
履行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且履行有現實意義(應限期履行,無法確定期限的除外)。
變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複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上訴不加刑,即禁止不利變更。
3、和解、調解
和解適用條件:裁量爭議案件;案外自主進行;提交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名蓋章的書面和解協議;協議需要經過複議機構批准。要求:平等自願。不違法;不違反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不違背真實意願。
調解適用情形:裁量爭議案件;賠償補償案件。案中進行;複議機關主持;複議機關製作調解協議書:載明覆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複議機關印章。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當事人死亡,但是是屬於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在這種情況之下,按照我們國家《行政複議法》當中的規定,其近親屬是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樣的是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還有就是行政複議的書面申請書等材料。這是我國法律當中所允許的一種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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