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強制執行時限是多久
一、行政拘留強制執行時限是多久?
行政拘留強制執行時限不會超過24個小時,一般是做出決定後馬上就開始執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違法人員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行政拘留決定作出後應該立即執行,對行政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暫緩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二、行政拘留最長一般多久?
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在我國行政拘留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如果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麼?
(1)決定拘留的機關不同。行政拘留是由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
(2)適用的對象不同。行政拘留適用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公民;刑事拘留適用的對象是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3)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行政拘留適用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事拘留適用的法律依據《刑事訟訴法》。
(4)拘留的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為10日,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7日。
(5)拘留能否暫緩執行不同。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在申訴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裁決行政拘留的人或其近親屬能夠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行政拘留可以暫緩執行;而刑事拘留沒有暫緩執行,但在執行後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變更強制措施。
行政拘留是所有行政處罰方式當中最嚴厲的一種,一般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就有直接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並不需要通過人民法院實現對當事人的拘留。而且行政拘留也有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一般是因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已經比較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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