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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發回重審回的次數是怎樣的?

一、行政訴訟發回重審回的次數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發回重審回的次數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發回重審回的次數是在日常生活當中行政類型的訴訟如果存在一些錯誤的話,它是可以進行再次的發回重審的,這樣的一種發回重審的話是不能夠,重審一次,如果是程序問題,沒有次數限制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2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將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1、第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對同一案件,只能發回重審一次。第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仍有錯誤,或者原判決認  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

2、第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同一案件進行再審的,只能再審一次。  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只能指令再審一次。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再審判決、裁定需要再次進行再審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提審。  上級人民法院因下級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審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3、第三條 同一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對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一次。  前款所稱“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審查後用通知書駁回的情形。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對於發生錯誤的一些類型的案件的話,可以發回重審,但是有很多的案件,他的發回重審的次數越多的話,就會影響到整個判決的辦事的效率,所以必須要有一個次數方面的限制,我們國家的民事和刑事訴訟法規定是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