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一、經濟糾紛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
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2.一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
3.仲裁按照自願原則,訴訟則不以另一方意志為轉移。
4.受案範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法院則可以受理各類糾紛。
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申請撤銷時法院一般不再從實體進行審查,如程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
6.仲裁庭審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7.兩者收費不同。
二、仲裁裁決的效力有什麼?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以後所產生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包括以下內容:
(1)仲裁裁決的生效時間。總體上講,仲裁裁決生效的時間大致有兩種類型:是自裁決作出之日起生效。二是自仲裁裁決書通知當事人之日起生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裁決自裁決作出之日起生效。
(2〉仲裁裁決的拘束力。
①對當事人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以後,當事人不得就該裁決所解決之爭議再向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得向法院起訴;
②對仲裁機構和法院的約束力。仲裁裁決作出以後,法院和其他仲裁機構不得受理已由生效裁決所解決的爭議事項;
③強制執行的效力。仲裁裁決作出以後,義務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間內拒不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經濟糾紛仲裁和訴訟的處理機制不同,仲裁裁決生效以後,在法律上產生的約束力被稱為仲裁裁決的效力,通常來説,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仲裁裁決的生效時間,另一部分是仲裁裁決的約束力。仲裁裁決約束力又包括對當事人的效力,對仲裁機構和法院的約束力,強制執行的效力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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