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罰款執收有哪些規定?
行政處罰是給違反了一些規定但其行為舉動實質上又沒有構成犯罪的人的處罰。行政處罰通常是對事業單位的人員做出的。但是對於我們呢有一些行政處罰罰款執收的常識性的規定也是不可以不知道的。本站小編悉心收集整理出了下文這就帶您來看一看。
一、行政處罰罰款執收有哪些規定
(一)一般規定原則上,在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罰款的收繳原則上,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7條、第48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法》第51條規定了三種執行保障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後,假定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如果行政機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即可以採取上述第一種措施,第一種不奏效或者來不及,則採取第二種措施,如果行政機關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則當事人不起訴時,可以採取第三種措施。
既有説明不繳納罰款會強制執行地的後果也很通人情地體諒了確有困難繳納不出人的實際情況。瞭解法律之所以必要是因為它能在關鍵時刻幫我們走出人生困境,想了解更多法律問題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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