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行政處罰罰款範圍有哪些
一、當場行政處罰罰款範圍有哪些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應向當事人出具當場處罰決定書。 當場處罰決定書是在行政機關實施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時使用。
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填寫要求
1.機構代碼。要按照統一規定的機構代碼印製或填寫。
2.文書標題。由行政機關名稱、 文書名稱組成,分兩行寫在文書首部中間位置。
3.文書編號。按照統一的編號規則填寫。
4.當事人。要求確定處罰對象是個人或者單位後,相應寫明處罰對象的姓名或單位全稱。
5.違法地點。要求寫明違法行為發生的具體地點。
6.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現場處罰的,應當是情節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沒有必要進行技術鑑定或進一步調查取證的違法行為。一般可以採用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違法行為具體內容的表述。
7.當事人違反的法律規範。要求寫明違反法律規範的名稱及具體條款,一般是禁止性或義務性條款。法律規範名稱要寫全稱,不能使用文號代替法律規範名稱。
8.處罰的法律依據。要求寫明處罰依據的法律規範名稱及具體條款,一般是法律責任條款。
9.責令改正。責令改正有兩種方式,一是要求當事人立即改正;二是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日期之前改正。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及當時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在相應的方框上打勾。
10.行政處罰的內容。要求分項寫明處罰種類和數額。如對當事人處以警告或罰款的,均應在相應的方框內打勾。罰款數額的填寫應當使用中文大寫。
11.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如要求當事人當場繳納罰款的,在相應的方框內打勾;如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罰款的,在相應的方框內打勾,並用中文大寫數字寫明該期限。
12.複議行政機關。應當寫明受理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的名稱。
13.訴訟法院。應當寫明受理訴訟請求的法院名稱。
14.行政機關印章。應當加蓋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印章。實際操作中,行政機關印章大多是事先已經加蓋好的。
15.處罰日期。處罰日期即文書製作日期,填寫處罰日期應當與發現違法行為的日期相一致。
16.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具體實施當場處罰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本文書上簽名或蓋章。本文書可以由一名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聲章。
17.簽收人。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服氣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書十五天之內,其他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如果不在法定的訴訟時效進行提起的情況下,那麼人民法院就不會在受理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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