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有哪些情況?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是行政機關必須遵循的“過罰相當”的原則。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後,認定當事人確有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違法事實的具體情況和違法行為情節輕重,遵循“過罰相當”的原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行政機關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對其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免予行政處罰的情況,一是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二是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三是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特別輕微的;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由於他人脅迫或誘騙的,依法可以不予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也是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罰案件作出的決定,需要當場向當事人宣告;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將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送達當事人。
3.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這種情況不同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況。經行政機關執法人員調查終結,或者經聽證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行政機關應當將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結論及時通知當事人。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這類案件一般都屬於重大、複雜的行政處罰案件,經過執法人員調查,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或者行政機關領導人的集體討論,認為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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