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做出錯誤決定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宣佈,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撤銷或隨意停止執行。我們在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之前發現製作有錯誤時,應當及時重新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得將塗改、改寫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給行政相對人。塗改、改寫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無效的文書,行政相對人可以拒不執行。如果我們在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之後,又發現確有錯誤時,該怎麼處理。這就涉及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糾錯機制問題。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54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糾錯提出了嚴格要求,但對該怎麼糾錯,《行政處罰法》卻沒有具體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此也沒有具體的要求。從執法實踐來看,應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考慮:
1、編號、字跡、日期、等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出現編號、字跡、日期、印章等錯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説明,同時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2、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有問題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錯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説明,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因改變了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必須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3、適用法律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錯誤時,如本文前述案例,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
4、事實錯誤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違法事實不清或證據不確鑿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重新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核實,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在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再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重新作出處理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在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我們執法部門是可以重新調查取證,重新作出處理決定的,這也是符合《行政處罰法》要求行政機關主動進行糾錯的精神的。而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我們執法部門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證據的,即使收集了證據也是無效的,但主動進行糾錯卻是符合《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和要求的。
5、程序出錯
如果發現行政處罰的程序出現錯誤時,如檢驗報告送達後未滿15日或責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行政相對人對檢驗報告提出異議或對責令整改未到期就處罰提出異議,致使該案處罰在程序上存在嚴重缺陷,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再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重新作出處理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6、管轄錯誤
如果發現因沒有管轄權而導致行政處罰決定錯誤的,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按照案件移送的規定將案件材料移送給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處理。我們雖然無權處理該違法行為,但不表示其他有權處理的部門不能處理。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宣佈,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一旦出錯就需要儘快處理。
人無完人,我國的行政行為作出的主體是我國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也是難免會有犯錯誤的時候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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