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案移交的範圍包括什麼?
一、行政處罰案移交的範圍包括什麼?
行政處罰案移交的範圍包括:超出本機關職責範圍的;在本機關職責管轄範圍內,但超出本機關管轄權限的;超出本機關地域管轄範圍的。目前,我國很多國務院部委規章都對行政處罰案件移送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沒有明確怎樣移送以及移送後案件怎樣處理等問題。
二、移送的程序
(一)製作移送書面報告
行政機關發現已受理的案件應由其他行政機關管轄時,應當指定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專門負責,核實所調查的事實並製作移送書面報告。報告必須載明案由、案件來源、案件受理時間、已經調查的事實以及相關的證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條款、應移送的行政機關名稱等內容。
(二)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
執法人員在移送書面報告製作完成後,應及時將移送書面報告報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在收到移送報告後及時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批准移送的,執法人員應制作移送書面接收憑證,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不批准移送的,執法人員應將不予移送的理由記錄在案。
(三)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對移送的行政案件,受移送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認為屬於本行政機關管轄的,應在移送書面接收憑證上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及時作出立案決定,並書面告知移送行政機關及有關當事人;認為不屬於本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上級行政機關在接到有關解決管轄爭議的請示後,應當及時作出具體管轄決定。
行政處罰案件如果滿足相關的情況的需要進行案件的移交,這對於案件的審理是有着保障的,不會因為當前的審理機構權限不夠或者超出管轄權限地區而導致對案件的而處理結果不準確。我國目前對於這方面的規定不是很完善,還需要結合當前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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