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凍結一般期限有多長?
一、行政強制凍結的一般期限有多長?
《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對財物採取凍結強制措施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天。
二、一般的行政強制程序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三、具體執行程序
(一)實施前需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強制凍結了當事人的財產,一般的凍結期限是30天,如果有特殊的情況可以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也不超過30天。這期間是不包括對於財物進行質檢、檢測等技術鑑定的時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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