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進行行政拘留能帶書嗎?
一,被進行行政拘留能帶書嗎
被進行行政拘留能帶書。健康書籍,一般允許帶入,但對此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由各拘留所根據管理需要掌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嚴禁將違禁品帶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
二,相關法律規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嚴禁將違禁品帶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拘留所民警應當與被拘留人當面清點、核對後填寫被拘留人暫存物品、現金收據(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執,一份連同物品、現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註明物品、現金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特徵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
發現被拘留人攜帶違禁品或者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的,拘留所應當填寫被拘留人違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單(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決定機關各一份),由送拘人員、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經拘留所領導批准後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2名以上民警進行。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民警進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家屬。所以,並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家屬。另外,也沒有規定通知家屬的具體時限。這也是和刑事拘留不同的地方。刑事拘留要求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或者所在單位。如果通知家屬,則會要求家屬簽字、按捺指印並會交給一份《拘留通知書》的副本。 供參考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律和相關的規定進行相應的生活和工作,需要不斷了解相關的法律準則,在生活和經營上要合法經營,不做違章亂紀的行為。如果被行政拘留,我們會失去相應的自由,像書籍是否可以攜帶,病人是否可以攜帶相關藥品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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