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九職務侵佔罪要如何處罰
一、新刑九職務侵佔罪要如何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侵佔罪最新數額規定
按照《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來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所以現在關於職務侵佔罪的數額標準就是:
1、數額較大:6萬元以上
2、數額巨大:100萬元以上
三、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的區別
1、相同之處:
A、侵犯的對象有重合之處。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這裏的公司、企業不受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包括國有、集體所有制、個體所有的財物,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關於貪污罪的對象,無疑是“公共財物”。但刑法第271條第二款、刑法第183條第二款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構成貪污罪的,顯然其貪污的財物也包括非公共財物。B、行為特徵有相同之處。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財物。
2、不同之處:A、職務侵佔罪的對象只限於本單位財物,而貪污罪的對象不僅是本單位財物,公務活動的禮物未按規定上交等。B、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
C、貪污罪較職務侵佔罪處罰要重得多。
總之,實際上就在於主體的不同。
職務侵佔罪其實與侵佔罪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但從犯罪主體來看,其實職務侵佔罪就是特殊主體的犯罪了,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看,只有一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才有可能構成此罪的犯罪主體。另外在數額標準上面,按照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也是作出了調整的。
雖然都是屬於特殊主體的犯罪,但由於主體身份的不同,即使是有非法侵佔的行為,實際最終認定的罪名都是不一樣的。其中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有這樣的行為,那往往是按照貪污罪來定罪處罰,而不會認定為這裏的職務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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