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挪用資金罪
一、滿足什麼條件會構成挪用資金罪
構成本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的從事公務的人員除外,這些人如果挪用資金,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規定,應按照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處理。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其經手、主管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私自將本單位的資金挪作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對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以下幾種情況: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裏所説的“歸個人使用”,是指歸本人或者交由其他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指挪用資金的時間已經超過三個月並且未歸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營利活動”,是指用所挪用的資金進行經營或者其他獲取利潤的行為。至於其是否實際獲得利潤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違法活動的。這裏的“違法活動”是廣義的,既包括一般的違法行為,如賭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為,如走私、販毒等。
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至於其出於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對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個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
2016年4月18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挪用資金罪的數額標準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從這句話的文義來看,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挪用公款的數額標準的二倍來確定。按照司法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者從事營利活動的數額較大的標準為五萬元,那麼挪用資金數額較大的標準應當為十萬元。
無論是刑法,還是司法解釋,對挪用資金“數額較大”沒有其他的規定,如果按照前後文一致的原則來解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挪用資金罪中前後三個“數額較大”的標準應當是一致的,即三個“數額較大”的標準均應當是十萬元。對作為挪用資金罪入罪標準的兩個“數額較大”,即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中前兩個“數額較大”的標準確定為十萬元,這沒有疑問,但對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數額較大”,即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中最後一個“數額較大”的標準,我們認為不能確定為十萬元,否則會帶來嚴重的罪刑不相適應問題。
第一,挪用資金十萬元是入罪標準,即挪用資金達到十萬元才剛剛可以構成犯罪,如果達不到十萬元,哪怕少一塊錢,無論挪用的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是否退還,都不能構成挪用資金罪,而一旦達到十萬元且有不能退還的情形,即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從不構成犯罪到三年以上處刑,僅僅只有一塊錢的差距,這顯然缺乏刑罰應當具有的層級遞進性。
第二,按照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貪污、受賄數額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説,作為職務犯罪中最嚴重的貪污罪、受賄罪,數額達到二十萬元最高刑才可以達到三年有期徒刑,而職務犯罪中最輕的挪用資金罪,卻因為挪用十萬元不退還就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這顯然與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嚴重背離了。
因此,對挪用資金罪中,“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數額較大”的標準,與作為入罪標準的“數額較大”不能適用同一標準,不能機械適用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數額較大”的標準,而應當根據立法本意和挪用資金罪的社會危害性,參照最相近似的挪用公款的相關條款,確定“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數額較大”的標準。
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該項罪狀描述與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最相類似,也是法定升格處理的情節,因此,對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數額較大”的確定標準,應當按照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挪用公款不退還的標準的二倍來確定,即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數額較大”的標準為二百萬元以上不滿四百萬元。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時間。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本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這種情況而言,“超過3個月未還”就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必備要件。在這種情況下,挪用本單位資金是否超過3個月未還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資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標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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